第四十一章 田地私有(2 / 2)
另外卢俊义也对军屯的两个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地方防备军本属于地方民兵,他们本身就是民屯,只不过屯田之地更靠近要防守的州县镇的城池,他们享受民屯一样的收成标准。不过同时对他们的亲属有优惠,凡是入选地方防备军的军人家庭本身就是民屯出身或自耕农,他们可以少交半成。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是为了鼓励民兵入选地方精锐武装防备军,一则是因为每家每口五亩地,一家如果有六口人,包括壮年妇女也只有两或三名劳力,如果征召一名士兵前去防备军,则这名壮年劳力只能耕耘军屯的五亩地和训练,家中就少了一名主要劳力,如不降低田租,军属负担就会加重。
对义军主力军屯的田地,则属于山东苏北的不与民争利的荒地或新开辟领土上的田地,大部分军屯只不过三年或者更短的时间,为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士兵所有,到时候他们可以转给移民来此的亲属或平价卖给义军政府。如果有士兵不愿意随军迁移想退伍便将他转为民屯,由原来军屯的公八私二转为公四私六。
为了让民屯和军屯的百姓们感到心理更踏实,在宣布土地私有的同时,卢俊义并没有无偿地提供田地。因为了解国人的心理,所谓白白送来的便宜里面总会陷阱,老百姓们反而会敬而远之,只有那种有偿而又不过分的好事才能引动大家的兴趣。
所以在将田地提供给屯民和屯兵时,会收取中档价格的地价,另外还附加了低微的利息。由于大部分屯民和屯兵都一贫如洗,不过他们可以分期付款。
他们可以凭个人信用从义军的官办钱庄申请到低息贷款,这个贷款额度很小,但正好够付首期,随后屯民和屯兵可以选择是五、十、十五、二十年还完买地的费用,利息的算法等同于后世的供房利息。卢俊义统治之下的粮价较高,屯民和屯兵都可以通过卖自己的一部分粮食换钱来偿还分期付款。为了防止滥开荒破坏环境,义军政府对开荒的土地也征收半价的地价,农户在开荒之前要找村社或镇上的官员申请,凡是影响到战略或环境的都不得开垦。
为了严厉打击土地兼并,卢俊义规定,除了军屯和民屯外,其他自耕农和地主都不准直接贩卖田地给私人,只能卖田地给政府,然后再由政府卖给真正缺地的自耕农或屯民。政府卖地时应该公示,但不采用拍卖的方式,只让众人审核买地农户是否真的缺地。
农户再去买地时如若缺钱,可以到义军的官办钱庄,以已有的田地作抵押,申请低息贷款,购买适当亩数的田地,以每户人家里每口五亩地为上限,超过这个亩数要加收半成田租。
除了剿灭一部分恶霸地主武装外,卢俊义基本上没有动过地主阶层,特别是那些耕读传家书香门第的中小地主家,这是统一战线要团结的阶层。
对这些地主家庭,义军政权征收的田租为三成。看似很低的田租,但在实际上地主们每年也只能得到田亩收成的两成,因为宋朝的佃户并不像其他朝代时简直是地主的奴隶,宋代的佃户、奴仆其实大部分都是自由身,随时可以终止租用合同,地主不得阻拦。
外面民屯急需要人,那里田地有偿提供但可以分期付款买到,然后就是自己的土地,前二十年交租五成,后来就是四成,有些新开辟的地方或自己开荒的话一开始就只交租四成。
所以地主不敢收取六成以上的田租,有时候连六成或五成都不敢收取,因为很多佃户宁肯开荒或者离乡背井去外面的海岛赚取六成的田地收成和真正属于自己的田地,那样一来地主的地很多都被迫撂荒,而义军政府看你田地撂荒,因为你浪费土地资源,还特别征收撂荒税,你原来要交的三成田租一个不落还要交出来,逼得所有地主都只得降租到五成甚至四成,而且大部分地主在现有田租制度下觉得种田根本无利可图,也都断了兼并之心。
当然卢俊义也不想过于逼迫地主,还特别制定了几条有利于地主阶层的政策,首先一点凡是子女亲属为义军服务并担任连级以上军方或县级以上地方职务的地主家庭田租免去半成,如果团级或州府级别以上则田租税减去二成,此举意在鼓励那些耕读传家的地主家庭为义军效劳,但不会搬出朱元璋愚蠢的士绅免粮税,只是减少,而且不准兼并;对地主家庭开发部分矿产开采(不包括贵重金属和铁、盐、石油和煤炭)、大部分商品的批发权、海上贸易的配额,当然这些都要通过拍卖,价高者得;每隔半年召开一次选贤考试,招纳所有贤才纳入地方和军队的管理体系里,虽然是卢俊义出题,不考四书五经,但地主家庭出身的中青年还是比自耕农和佃户家庭出身的要有优势些。国人里面有知识的只要你给他官做,没知识的只要你给他地种,基本上他们就能逆来顺受,天下太平。
卢俊义决心宁可藏富于民,也绝不能沦落到朱明朝廷之类的下场,让那些本该属于全体国民的利益净被那些禽兽级的皇室宗亲、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给瓜分了,朝廷会连根毛的税都收不上来。(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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