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三八章 隆庆新政 下(1 / 2)
在财政改革方面,与历代执政者羞于言利截然不同,高拱的‘义利观’中,首次不避讳的提出‘聚人曰财,理财曰义’的公利观。要求各级官吏分清公利和私利,如果是为国家创造财富,则‘利即是义’,如果仅仅为了个人虚名而不为国家创造财富,即是不义。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高拱认为生财是圣贤有用之学。‘夫《洪范》八政,首诸食货;《禹谈》三事,终于厚生。’所以理财乃王政之要务也!
这不仅仅是对宋明理学的非功利主义的大力批判,其真正目的也是要号召各级官府,注意经济生活方面的实际学问,为隆庆朝的经济复苏和财政缓解做实际的工作。
那具体又是如何去做呢?
与历代统治者一想到生财,便是‘多取于民’不同。高拱认为若想生财,不能只靠压榨姓以聚敛钱财,而是应当‘开财之源’和‘节财之流’。
先说节流,高拱认为有‘节用’和‘储蓄’组成。所谓‘节用’,就是朝廷将每年所入算计了,才去支用。凡无益的兴作,无名的赏赐,不经的用度,都减省了。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百姓负担,还能将这些节省下来的费用,及时用于救灾和军费。
至于‘储蓄’,更是被高拱提高到‘国之大事’的高度,那么用何种方法进行储蓄,国家每年的收入应该怎样分配才算合理呢?高拱提出‘三而有一’之法,即将每年收入均分为四,消费支出占四分之三,节余的四分之一用于储蓄。这样累计储蓄三年,就可以达到年收入的四分之三,恰好多供一年之食。顺此类推,九年便可得到供三年支出的结余,这样即使‘年不顺成’,或遭遇荒年,也能做到有备无患,可恃不恐。
那又该怎样‘开财之源’呢?高拱除了传统的兴修水利,限制兼并,还耕于民之外,还给予工商业和金融业以前所未有的定位。之前,‘重本抑末’一直是各朝各代所奉行的基本经济政策,历来为统治者所推崇。虽然自成化以来,便有不少重视商业的呼声,然而真正能站在执政地位上,将重商恤商见解,转变为全国性的实践经济政策的,是高拱。他认为,农业关乎国计民生,给予其重视是应该的,但在另一方面,却不能忽视工商业的发展。
当然,在高拱看来,农业才是立国之本,只要人人有土地,人人勤劳作,国家才能有源源不断的财富。而其重商思想是在其重农思想之上产生的,他看到了农商之间的根本关系,也就是:商业自古以来就是互通有无的一个行业,如果农业取得了大丰收,但是却没有商人这个中介将农产品投放到市场中,那么农民就不会获得利益,丰年便与灾年无异;如果适逢灾年,也可以通过商人,将别处的粮食贩运过来,农民用丰年时的获利购买。这样看来农业和商业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发展工商业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带动农业的发展。
至于如何发展工商业,高拱提出首先要提高商人的地位。上疏请求皇帝革除宿弊,不再巧立名目、滥加盘剥,任意压榨商人,亦不得再暗索商人打点之费,不得刁难欺压商人。对于和商人进行买卖,朝廷应当按物估价,以市场价格收购,且不得拖欠货款,即使一时库中乏银,也应当从他处挪移,以保护商人的利益。并下诏各衙门,备查先朝官民如何两便,其法安在,提请而行。
当然,高拱所指的商人,其实是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对于东南那些大商人,大工场主,他并没有给出评价,也没有什么针对性的政策出台。
具体的财政改革,由张居正操刀,其实嘉靖末年执掌户部起,他就一直在着力推行中,只是因为其法被徐阶、葛守礼、赵贞吉这些当权老臣视为冒进,处处加以阻挠,所以举步维艰。但是数年下来,也在各方面有了不小的进展,此刻在高拱全面改革的大旗下,自然得以和盘托出了。
张居正的改革方案,由三大部分组成,削减开支、税赋改革,以及币制改革。
先说第一个削减开支,除了高拱所言的那些‘无益的兴作,无名的赏赐,不经的用度’一概进行削减外,他的着手点在‘宗藩世禄’和‘冗官冗员’上。
宗藩世禄乃大明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已经是朝野共识了。在河南、湖广、四川等许多宗藩密集之地,每年所收入的钱粮,甚至都不足以支付给宗室的世禄。宗室这个吸血鬼、寄生虫,终于要把宿主的血吸干了。
从嘉靖初年开始,礼部就提议将皇子封为郡王,亲王子封为镇国将军,这种降封的办法来减少开支。但是多因为宗室的强烈反对而作罢。直至嘉靖末年,颁发了《宗藩条例》,才以法规的形式,对王室特权作了限制,一是削减宗禄,二是规定如果亲王无后,那么同宗不能继承爵位,但是皇亲贵族仍然享有许多的特权。
到了隆庆年间,大臣多次上疏要求修改《宗藩条例》,要求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抑制王室的特权,但最终都无疾而终。现在高拱复出,时机成熟,张居正便果断出手,授意礼部仪制司郎中戚元佐疏曰:
‘国初亲王、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现在玉牒见存者二万九千四百九十二位,与国初相比不啻千倍,以今年全部收入供给尚不足所需之半。故请:
一、限封爵人数。亲王嫡长子袭亲王,嫡庶次子许封其三,郡王嫡长子例袭郡王,嫡庶次子许封其二;镇国将军嫡许封其一,无嫡止许庶子一人请封;其镇辅奉国中尉不论嫡庶只许封一子。凡不得封者,量给资、赐章服。
二、严继嗣资格。宗室无嗣,不得援兄终弟及之例,亦不得以弟子嗣。亲王、郡王有绝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请复继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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